马涤明
江西省横峰县新篁办事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山黄林场党总支书记、场长何志俊,利用职务之便,以年底走访单位名义贪污公款,用公款报销家庭旅游费用、违规入股公路建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5月9日新华网)。
纪委防止“灯下黑”的自我监管,当然一刻也不能放松,但给纪委干部“定制”各种“不能贪”的机制,则更重要。以横峰县这起案例来说,何志俊如果没有“以走访单位名义贪污公款”等职务便利,或许不容易腐败。
要求权力者廉洁自律,思想教育固然重要,但治本之策,还在约束和规范权力上。具体到纪委部门,应该清理、隔离那些与纪检职能无关的权力,让纪委干部专心从事纪律监管与反腐工作。贪腐风险较大的权力和职能越少,纪委干部腐败的概率就越低。何志俊既是街道办纪委书记又是林场的党政“一把手”,主管纪检监察,同时主持另一个单位的全面工作,究竟哪个是主业,哪个是副业?而当纪检职能与所监管单位的管理事务发生冲突时,集两种角色于一身的纪委书记兼林场场长,能超脱于利益羁绊?如果他自己腐败了,监督又在哪里?何志俊落得如今下场,当初没人监督或只能“自我监督”,怕是重要原因之一。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被当作行政分管领导使用,这种现象一直存在。比如何志俊,还分担了招商引资工作,其报销家庭旅游费用,就是赴外省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很多基层组织和部门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有和行政领导一样的分工,有分管招商引资的,有分管拆迁的,有分管人事、后勤的,还有分管地方国企、部门所属企业的……纪委领导如果可以“不务正业”,纪检监察的主业必然受到冲击,甚至荒废。
更危险的是,纪委干部与贪腐的距离,因“分管”而拉近,常在河边走,“湿鞋”的风险相当大。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己给自己当裁判,难免“灯下黑”。纪检干部“分管职能”太多,荒废主业,从而“湿鞋”走上不归路,这或许是何志俊这一案例带给我们的最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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