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就该案例来说,商家因拒收现金而拒绝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是违法的。
首先,违反了我国有关货币管理的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里的人民币既包括现金,也包括银行卡、现金支票,还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因此,商家拒收现金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罚措施,但消费者还是可以向人民币的法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其次,商家拒收现金,涉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选择支付方式,只要该货币是合法流通的。而商家拒收现金,则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同理,如果商家具备刷银行卡或电子支付等条件而拒绝消费者刷卡或用电子支付,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如果商家强制消费者必须使用某一种支付手段,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进行诉讼。
再次,商家因为拒收现金而不卖水,构成违约。在该案例中,消费者与商家已经就购买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协商一致,相当于订立了商品买卖合同(口头),且合同已经生效。商家因拒收现金而不卖,是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有三种,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将商品卖给自己,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
那么,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商品买卖的合同(口头)之前,是否有权拒绝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呢?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因为市场交易是一种民事活动,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交易的双方要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和缔结合同自由的原则,商家不能强制消费者消费(强卖),消费者也不能强制商家提供消费服务(强买)。也就是说,商家有权拒绝卖东西给顾客。这里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如果是垄断或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如水、电、气供应商,不能拒绝;二是不能进行人身歧视,比如将某些身体残疾的消费者拒之门外。但是拒绝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不是歧视。
不过,商家虽然没有必须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法律义务,但有道德义务,也有社会责任。商家经过政府的许可开了店,他就承担了一份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他的所有商品应该对所有有能力有兴趣的消费者平等公开买卖。消费者有时为了兑换零钱而去商家买一包口香糖、一包烟、一瓶水,甚至直接兑点零钱,商家也不应该拒绝,更不要说消费者直接进店消费了。这关系到商家的商业信誉,也关系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家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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