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
张贵峰
4月17日下午,针对“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根据最高检指示,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同日,针对该案,公安部刑侦局官微也回应称,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据4月17日人民网)。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最近引起社会舆论广泛而强烈关注的“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传来的这一最新进展,无疑让人倍感欣慰和振奋,之所以会有这种感觉,不仅因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个刑诉程序上的变化,更在于发生这一变化的依据——当地检方已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仅是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相关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其他司法机关在其他刑诉环节,如公安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意味着,如果目前内蒙古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实是“鸿茅药酒案”的最终真相,那么对于该案,当地公安机关需要做的,将不只是“补充侦查”,而是进一步严格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撤销案件”。从此前许多法律人士的分析以及媒体评论来看,“鸿茅药酒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存在的各种“硬伤”,无疑是显而易见的。正像此前中国政法大学一学者指出的,“在刑法中,‘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无论在客观上,还是主观上,谭医生的行为都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就此而言,目前内蒙古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疑是还原“鸿茅药酒案”真相,进而推动该案实现公平正义的十分重要的一步,不仅实现了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而且有助于最终推动该案“撤销”——如果在经过“补充侦查”后,该案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话。而按照目前公安部对该案的表态——“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对于这一点,我们无疑有理由充满信心。
当然,站在“全面完整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即便“鸿茅药酒案”最终被“撤销”,实际上也不是事情的终点和全部,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实现的公平正义无疑还有许多,如对谭医生实施国家赔偿、依法追究相关办案机关人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仍炮制这一案件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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