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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再超前,也不能超越法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8-04-25 09:49:19  稿源:宁波日报
 郭敬波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无现金社会”,“无现金社会”确实好处不少,买方可以不带现金,方便,卖方也可以避免找零和保管钱的麻烦。但如果认为“无现金社会”就可以拒收现金,只接受移动支付或者刷卡消费,那就大错特错了。

  非但支付方式偷偷地在改变,商家的出卖方式也偷偷地在改变。过去达成一桩买卖,要买方要约,卖方承诺,甚至再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交易才能完成。现在大部分商店是自选式的,明码标价,要啥自取。

  这种改变足以改变双方法律上的要约、承诺关系,如果再认为顾客把货物放在篮中才是要约,在法理上就行不通了,因为此时商家如果拒售,则应当视为拒绝承诺,显然不符合“自选”的经营特点与交易规则了。

  所以,商场开门经营、明码标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顾客选定商品放入篮中或者拿到手里,则应当是承诺。当然,承诺在合同履行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比如有些顾客在商场经常会挑三拣四犹豫不决,拿了商品再放回去,这是承诺的撤销,没毛病。

  要约、承诺是权利义务的产生,而付款拿走商品只是权利义务的实现,柜台交款则是对已经达成的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那么,没带现金,只有支付宝,而商家没有开通支付宝收款,怎么办?这属于合同的履行不能,双方均没有过错,顾客只需把已选的东西放回货架,走人。这个时候顾客当然不能强制商家说:“不行,我一定要用支付宝支付”。

  那么,反过来,顾客只有现金,没有支付宝,商家能不能拒收呢?不能,这已经违法了。《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商家能不能说:“我不卖了还不行吗?”还真不行!因为《合同法》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卖,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还真任性不得。

  有人认为,拒收现金并不等于拒收人民币,因为不管是人民币还是其他移动支付,对应的都是真金白银,只是支付方式不同而已,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误读。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上面有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是唯一的合法的法定货币,用人民币支付属于“法定支付方式”。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则属于“约定支付方式”及“第三方支付方式”。既然是约定,确实需要提前问一句“约不”,交易双方答应“约”,才能用这种方式支付,如果“不约”,不属于违约。

  拒收人民币,看似只是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事实上这不但是剥夺现金交易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为商家并没有强制消费者必须使用某种支付方式或者不使用某种支付方式的权利,而且,这也会给人民币背后的国家主权带来冲击,事大了!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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