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
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
常规性的地方时政新闻,引来外界关注,由人大出面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债务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辽宁的做法在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尚属首例。人大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方式介入公共议题,虽早有制度安排却鲜见相关实践,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6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曾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2018年5月自贡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也启动了特定问题调查。
人大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方式开展监督,辽宁做法具有标本意义。2016年辽宁曾率先在全国对财政收入挤水分,其2016年的GDP数据比2015年减少6705.5亿元,“缩水”幅度达23.3%。2018年7月,财政部公布2017年全国财政决算,其中辽宁省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约为8455亿元,高于2017年末辽宁当地公布的6767亿元政府债数据,外界认为辽宁将1688亿政府债转为企业债的尝试未获财政部认可,此番基于“一些预算支出安排绩效不理想”的现状成立特定问题调查,足见兹事体大。辽宁官方表示,“成立调查委员会是对预算法、监督法关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规定的细化深化”,而人大监督的核心恰恰就在于不断细化———立足更具体的问题,探索更细节的制度安排。
源自宪法明确授权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从文本走向实践过程坎坷,此前亦有法律界人士在相关社会公共议题中推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文本层面的最高特别调查程序屡为公众所期待,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层面的特定问题调查源自1954年宪法的授权,地方人大则从改革开放初期便拥有了相关权限。相较于质询、备案审查等日渐热络的人大监督方式,“特定问题调查”于公众而言依然陌生,只有不断、充分的具体实践才能让这一制度安排为公众所知并且有所作为,也让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在实践中有机会摸索和不断完善细节的制度设计。
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法律层面长期以来多是稍微笼统的原则规定,缺乏细节安排和具体的路径指引。2006年出台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启动有了专章规范,但依然只是列明各级人大针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因“重大事实不清”缺乏列举式详述,且激活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措辞依然是“可以”而非“应当”,这也是实践层面人大监督鲜见具体样本的原因。此前各地不乏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启动的尝试,但相关程序启动门槛颇高,按照《人大议事规则》的要求,特别调查程序的启动需要“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这依然是特定问题调查在人大监督范畴中属于“新面孔”的原因。
特定问题调查虽是人大监督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临时性举措,因特定问题而聚集,也因相关调查结束而解散,但法律赋予调查机构的权限、对其的规格定位却并不低。高规格的人大监督手段,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调查成果向公众展示,让人们切实感受到被激活后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不辱使命。公开信息显示,自贡的大气污染问题调查除了“专题询问”相关问题,还有对具体问题的“督办”,特别调查需要厘清询问、调研与针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程序之间责任分工的差异。江西对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的特定问题调查,彼时曾明确要求在当年“9月下旬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情况”,但后续情况并未有相关信息披露。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人大监督向外界宣示调查的力度与决心,相关调查情况的详细对外披露,通过调查得出原因进而求解问题则是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设置初衷。
以备案审查“试水”违宪审查机制,通过辽宁地方债调查探索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细节、程序,人大监督的诸项努力值得持续关注和期待。特定问题调查的期限、具体运行程序以及调查结果的公示应有更细节的制度安排,这是辽宁做法与此前其他地方实践在解决具体问题之余,对宏观制度建立与激活需要额外背负的公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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