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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兔”是一场权利运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8-08-16 10:09:29  稿源:宁波日报

  吴启钱

  前段时间成为舆论热点的“米兔运动”(“米兔”是英文“me too”的音译,中文意思是“我也是”),是一种揭示与抗议性骚扰的社会运动,人们议论纷纷,观点多样,不一而足。虽然热点会过去,但笔者认为“米兔运动”对社会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或许才刚开始。

  对性骚扰甚至性侵,我们并不陌生,这类丑闻通常被称之为“潜规则”。一个“潜”字,替这种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盖上了遮丑布:“潜”的人可能肆无忌惮继续作恶,被“潜”的人则往往有泪只能往肚里流,默默忍受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自己的意愿被强迫,自己的名声被玷污。即便真正不情愿被“潜规则”,也很少有人公开承认自己被性骚扰、被性侵。大多数时候,我们只能从某些社会新闻中,去猜想那深藏在水面下的冰山。

  所以,“米兔运动”以受害者或当事人、以“身边人说身边事”的自我曝光方式,公开揭露和抗议性骚扰和性侵的丑闻,是一件好事。它的本质是一场权利运动。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然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权利总是被漠视被侵害甚至被剥夺。就算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们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时不时被非法侵害。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权力不受制约或难受制约。权力是一种控制某件事、某个人的能力,比如性骚扰或性侵别人的人,都是握有可能使人就范的某种权力,而被性骚扰、性侵的,往往是权力面前的弱者,弱得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不相信自己的权利可能被保护。

  另一方面,也与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不强有关。在一般人观念中,强奸、猥亵肯定是一种性侵,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搂抱、抚摸甚至亲吻,就不宜“上纲上线”了。然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的六大原则之一的“自愿原则”,除了身体,法律也保护我们的意志不受非法侵犯。《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意思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想我所想,爱我所爱,我的“身体”我做主。

  不自愿的行为就违反了个人意志,就是违法。只要对方不是自愿的,即便仅有搂抱、亲吻、抚摸等行为,也构成对权利主体的侵权,也是违法行为。所以,在性权利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只有发生了严重违反妇女意志的强暴行为,才是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侵害。日常生活中,性骚扰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少被骚扰的,因为不知不明而沉默,因为沉默而纵容,因为纵容而受侵害。

  “米兔运动”让那些权利被侵害的人,勇敢地站出来发声,把被“潜规则”的痛苦和“潜”的罪恶,都暴露在阳光底下,以唤起更多人不再沉默,不再纵容。法国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米兔运动”让我们知道,我的权利我做主,我的权利我主张。这不仅需要在媒体上开展,也需要通过发起“侵权之诉”等司法途径来主张与保护自己的权利,让更多人具备权利意识,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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