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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过度加班,别混淆医学与社会手段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8-03-13 10:03:31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罗志华

  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因工作压力增大而导致“过劳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对此,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月12日《工人日报》)

  “过劳死”首先是一个涉及到健康与生命的问题,因此与医学的联系十分紧密,无论预防、急救,还是将来的责任划分等,都涉及到具体的医学知识,需要运用医学手段。假如医学手段运用得好,单位的健保举措更有针对性,对职工的心理疏导与应急处理,也会更及时有效,这有利于降低“过劳死”。因此,预防“过劳死”的医学手段不可或缺。

  但“过劳死”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工作时长和工作环境、职工的休假权能否得到保障等社会问题,与“过劳死”的发生率直接相关。此外,单位对加班的态度,对“过劳死”家属的抚恤等,都属于社会问题。从社会的角度切入,缓解职工的工作压力,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营造先进的企业文化等措施,都有利于减少“过劳死”,这方面的手段同样不可或缺。

  两者各司其职,有利于减少“过劳死”。相反,假如混淆两者,就可能让预防措施显得不伦不类,甚至出现政策措施相互打架的现象。比如,“过劳”属于社会现象,但“过劳死”不属于医学概念,因为在医学上,过劳只是疾病的诱发因素,并不属于一种疾病,医学眼中的疾病,是因过劳导致的心脑血管意外、抑郁症等。假如混淆了两者,把社会学上的“过劳”生搬硬套到医学领域,要求医疗系统像对待其他职业病一样对待“过劳死”,这其实是把复杂的社会问题当成简单的疾病来看待,难免出现界定模糊和混淆不清等现象。

  让医学的归医学,就应该只要求医学做好相关疾病的预防和救治,干医学能够干好的事。在职业病界定上,医学应该针对由过劳引发的具体疾病进行界定,而不是把“过劳”这个复杂的社会因素也加入到界定当中,可将由过劳诱发的脑出血和心脏骤停等疾病列入职业病范畴,但不宜针对模糊的“过劳”概念进行医学界定。

  让社会的归社会,就应该在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多出台对策,同时,还要在导致“过劳”的社会因素方面进行权责划分,不再局限于用医学的视角来决定“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只有划清医学与社会两种手段的界线,才不会出现“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等怪现象,预防“过劳死”和处理“过劳死”相关事宜,就会科学合理得多。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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