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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起不诚信诉讼说“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8-09-14 10:33:34  稿源:宁波日报

  郑建钢

  宁海的程某在四个借款纠纷诉讼案中,利用对方当事人在出具借条过程中的疏漏,在庭审及法庭询问过程中,不顾承办法官的多次提醒,故意对欠款交付方式、实际交付金额及借款人还款情况等作出虚假陈述,企图以此获得非法利益。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调查,认定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对其作出合计罚款3.6万元的处罚(9月10日《宁波日报》)。

  现实中,类似程某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企图获得非法利益的案例,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2015年至2017年的两年时间里,杭州两级法院共处理不诚信诉讼行为97件,其中民间借贷类案件78件,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52件,42件依法移送公安处理。法院重点打击的对象主要有:民间借贷案中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伪造变造相关证据等。

  近年来,人民法院对于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已经由原来的“以不支持诉讼请求为主”,强化为“以法院依法惩处为主,移交刑事处罚为辅”,对相关当事人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涉嫌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的,法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那就要倍加珍惜,依法运用,决不能滥用。不诚信诉讼之所以屡屡上演,关键在于失信的违法成本太低,行为人受到的打击处罚力度太轻,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如果法院对不诚信诉讼总是以“不支持诉讼请求”结案,不给予其他处罚,则失信者的气焰将会越来越嚣张,种种不诚信诉讼将会愈演愈烈,其负面影响决不可小觑。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只要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就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诚信诉讼则是法律打击的对象。不诚信诉讼从思想层面来说,是道德水准的低下和诚信意识的缺失;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具有主观恶意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不诚信诉讼所产生的后果也很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

  不诚信诉讼通过伪造相关证据、虚构事实,颠倒黑白,妄图通过法院的判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主观恶意,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惩。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从不支持诉讼请求为主强化为依法惩处为主,这既是对于失信行为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惩处,也是对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更好保护。

  诚信是所有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有人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决不能不了了之,任其逍遥法外。作为不诚信诉讼案例的典型,程某受到了法院的处罚,这是对相关不诚信诉讼者的最好警告和震慑。

编辑: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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