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不只是广西,许多地方景区存在“因人而异”现象。多数情况是,本地人可以享受低价优惠甚至是免费游玩,外地人游玩要多掏钱买票。不过,也有一些地方反其道行之,针对省外、境外游客出台门票减免的优惠政策,本地人则要全价购票。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引发一部分群体的不满,指责景区歧视消费者。
购买同样的门票,欣赏同样的风景,不同地域的人所付出的费用却不尽相同,似乎的确构成了价格方面的一种歧视。但是,这种因人而异的定价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歧视”。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由此可见,法律禁止的价格歧视只存在于经营者与经营者,并不存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事实上,针对某些特定的消费群体实施优惠,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比如,景区规定“三八妇女节”女性游客免费游玩,商家对持有会员卡的顾客提供打折优惠,这些司空见惯,再正常不过。我们不能据此认定,景区和商家是在有意歧视男性游客、非会员顾客。
对于经营者来说,差异化定价既属于其自主经营权范畴,也是必要的营销策略。一些景区对本地市民免费开放,一方面是考虑到景区是本地人共同享有的旅游资源,本地人也为景区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更重要的还是为了开拓本地市场。与跟外地游客的一锤子买卖相比,本地游客更有可能成为“回头客”。只是,“熟悉的地方没有风景”。自己家门口的景区,不少人往往去过一两次就不愿再去。通过免费开放,可以有力带动本地游客市场。景区虽然牺牲了门票收入,却可以通过“吃住玩、游购娱”的旅游产业链获得更大的收益。同样,一些景区推出外省、外国游客免费政策,也是为了有针对性地挖掘相应地域的消费潜力,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面对景区票价因人而异,质疑者往往会搬出1999年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援引其中有关“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的规定。不过,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价格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在《价格法》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是否有权禁止景区差异化定价,值得商榷。该禁令下达了快20年,景区票价“因人而异”的现象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已经说明了一切。
当然,一边是免费,一边是全价,难免让一些游客心理不平衡。事实上,免费和全价只是相对的概念,此处的本地人到了彼处也就成了外地人。作为消费者,我们每个人游走在不同的优惠政策之间,在受益者与旁观者的角色来回切换。这只是一种商家的营销策略,与价格歧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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