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绕过售票处,穿过铁丝网,来安徽黄山风景区游玩的王某某没有想到,这两步“操作”后,自己卡在了悬崖峭壁上,进退两难。经历了7个小时的紧张搜救,王某某脱离了险境,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3000多元的救援费。这是自2018年7月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景区实施的首例有偿救援。(9月15日《法制日报》)
对于有偿救援,坊间不乏争议,但有越来越多的地方依然在有偿救援的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探索,逐渐积累实践案例和经验。黄山风景名胜区就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先行者,《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是国内首部建立有偿救援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而针对王某某的救援又是黄山景区实施的首例有偿救援,这些先行动作都值得社会关注、讨论和思考。
实际上,有偿救援于法有据。《旅游法》 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法规也对“驴友”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的行为以及有偿救援作出了相关规定。有偿救援行为之所以仍然引发争议,主要缘于以下三点:一者,一些人认为景区或相关部门救援应该是人道行为,是公益责任,不应该收费,如收费,恐沦为“没钱不救”甚或“天价救援”;二者,景区或相关部门对法律的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并不知道有偿救援依据的存在,以为只是景区或地方依据规范性文件搞出的“自选动作”;三者,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偿救援的规定仍嫌粗疏、笼统,并未明确收费的范围、核算办法、标准、流程等比较关键的具体事项,而景区和有关部门赖以作为有偿救援具体操作依据的往往是层级效力不高的规范性文件。
如今,已经入全民旅游时代,驴友不走寻常路、擅闯禁区并遇险的事件还会不断出现,救援也会随即发生,统一梳理规范有偿救援制度,既是保护驴友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景区和有关部门的有偿救援合法赋权的需要。当务之急是依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出台有关有偿救援的实施细则或法律解释,对有偿救援中哪些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收费标准、核算方法、收费单位、收费用途、“先救援后收费”的流程、收费的强制性保障等事项做出规定,把有偿救援的每一个动作都放入“法治轨道”,增强有偿救援的可操作性、规范性,让驴友们心中有数,让救援单位有标可依。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有偿救援的普法宣传,让公众知道、了解有偿救援法律制度,凝聚有偿救援的社会共识。
驴友不走寻常路,明知路有险,偏向险路行,如果因此遇险,理应承担必要责任,让任性驴友为个人救援费用埋单,符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能对任性驴友形成适度惩戒,对其他驴友起到震慑、教育的作用。有偿救援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依法操作的有偿救援更有执行力,能够赢得公众更多理解和支持,也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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