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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为上司辟谣合适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10-23 10:04:15  稿源: 宁波日报

  毛矛

  据《新民晚报》消息,11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10日晚网传“无锡市公安局局长戴价值400万元手表参与高架桥侧翻事故现场救援”系谣言,已将发帖人顾某、李某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笔者并非质疑网传信息属谣言,更没有为造谣者开脱的意思,只是对此事的处理程序有所疑惑,以为不符合有关制度规范。试想,如果此案的受害人不是市公安局局长,而是其他局长,或者是一名普通干部,难道当地警方也会受理调查手表是否豪华奢侈?来路正当与否?

  发帖的内容说公安局局长戴高档手表,意喻其有贪腐嫌疑。按职责划分,这类问题应该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发帖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关于自诉案件的知识并不复杂,执法部门不可能不懂得谁来办、怎样办。更何况,下级单位为上级领导辟谣,本身就有悖常理,效果可想而知。

  造谣者当然可恶,辟谣理所当然。可是,官员应该怎样维权是一件敏感的事情。有的人动用公权力办理自诉案件,那就是走进了维权误区。前几年,北方某县的县委书记以受到诽谤为由,指派警察进京抓记者,曾经闹得沸沸扬扬,最后该县委书记受到了处分。当然,这次无锡的这名公安局局长或许真的受到造谣诽谤,其合法权利理当得到保护。关键在于维权也要依法行事,走法律程序,而不能以职务之便走捷径,这样只会授人以柄。原本是受害者,何必再招非议?

  由此看来,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更要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对涉及自己的事尤其要慎重。无锡市公安局局长最好还是按照自诉案程序,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让造谣者受到惩处,同时也树立起执法者依法维权的良好形象。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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