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依元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总结提炼了浙江各地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着眼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对保障民企市场准入和公平参与竞争、平等使用资源要素、解决民企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保护民企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等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企业在企业总数中超九成,在全省GDP贡献中占比超六成。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让民营经济发展得壮壮的、“香香”的。
宁波的改革开放史很大程度上是由民营企业写成的,民营企业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但其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以往,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使用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权益保护不到位,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监管过严过繁。在地方政府层面,存在招商引资承诺不落实而造成企业损失等现象,甚至有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行。2018年底,宁波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提出,要为民营企业降本减负、松绑除障、排忧解难、撑腰鼓劲、引路指向。进一步激活民营企业的活力与创造力,就应落实好《条例》精神,推动企业爬坡过坎、转型升级。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从法制、政府、社会服务等方面,全力打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一是构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协调机制,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统筹政策制定。二是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性质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民营经济提供各种便利与优惠政策。同时,政府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股份化改制,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启动援助资金。
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参加市场竞争。“我们不需要特别优待,只要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是不少民营企业家的心声。应在这方面竖起“防护网”,划清“边界线”,亮出“公平秤”。围绕企业的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投融资等,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除前述“竞争中性”原则外,还应实行“平等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企业均可平等进入。支持、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机关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时,不得对其设置不平等条件;行政机关在制定产业政策、土地供应等方面不应设不平等的标准、条件;银行在贷款中应摒弃“所有制偏好”,不得设立不平等标准。
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应让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共享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平等。司法机关应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工商联以及商会、协会等应依法维护民营经济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立面向他们的收费项目;行政机关应遵循诚信原则,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中介服务收费应规范;不得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等活动;保障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等。
民营经济强则宁波强、民营企业好则宁波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就是抓住了宁波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有《条例》的法规权威保驾护航,民营企业家可以放心前行,奋发作为,进一步激活民营企业的活力与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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