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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也要全面“复产”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0-04-17 09:57:59  稿源: 宁波日报

  郭敬波

    

  据相关媒体报道,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劳动合同纠纷大幅度增加,涉及员工隔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等方方面面,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由于疫情造成的劳动维权机制“复产”迟延,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在前期也处于一种停摆状态,矛盾纠纷的积压成了当下阻碍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绊脚石。作为经济社会秩序的一部分, 劳动维权也必须全面“复产”,才能帮助企业打通复工复产的快速路。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些地方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应对能力不足的现象,法律同样也会出现应对规则不足的空白。劳动维权机制的“复产”,并不单单是激活过去常规的维权机制、相关人员返岗调处各类纠纷、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火力全开”这么简单,更应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环节顺应形势、及时调整、全面“复产”。

  立法层面上,对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让疫情防控期间的一些劳资纠纷达成共识,形成规则。在此基础上,各地也先后发布了相关政策性文件,并不断衍生出新的规则,比如延迟复工规则、在家带薪照顾未成年子女规则等。

  但这仍然不能涵盖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劳动关系纠纷的多样性。比如出现劳动者患病后被隔离,同时企业停产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是支付正常工资还是发放生活费?因疫情患病无法劳动时,用人单位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作报酬?这些需要更高层次、更加全面的立法予以规范。

  人社部门是劳动维权的“先头部队”,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性、普遍性,以及其对辖区企业的影响程度前所未有,也让人社部门在处理个案时难以周全,因为过去关于病假、假期等相关规则和处理方法,很难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劳资纠纷的多样性。如何平衡劳资利益,不再是“有法必依”那么简单,这对人社部门的行政能力确实是一次大考。

  同样要面对这次考验的还有司法部门。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统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无疑是司法部门正在面对的考验。新冠肺炎疫情所造成的法律问题,并不比其造成的社会问题简单。过去的劳动合同履行障碍与风险分配规则不完善,很多规则只是简单地从保护劳动者这一理念出发,但在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压力陡增的情况下,现有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得非常突出。如何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重,就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问题。

  如果把劳动维权比作一个生产车间,那么劳动维权全面“复产”的问题,并不单是大量涌入的劳动纠纷所带来的工作量压力,而是旧规则的“模具”已经无法适应当下“新产品”的问题。劳动维权机制必须摸着石头过河,开创性地处理好因为疫情造成的劳动合同纠纷,而不是简单把个案纠纷处理掉。这样才能助力企业的全面复工复产,助力经济社会秩序的全面恢复。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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