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以被告人班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9月14日《人民法院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某将空啤酒瓶随手从17楼阳台往楼下扔,砸中楼下的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经鉴定,被损毁的玻璃价值1161元。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无疑已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因而,班某罚当其责,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很严重。因此,高空抛物这一行为被称为“悬在头顶的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判例,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数据显示,自3月1日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高空抛物”案件,每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都以“刑罚”伺候告终。这说明,今后“高空抛物”不再像以前那样以后果是否严重“量刑”,不要以为随意抛掷2个啤酒瓶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就不会“获刑”。此次,广西的班某学17楼抛掷啤酒瓶没伤人照样“获刑”,就是一个明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