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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减责三成”兼顾公平与伦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1-09-24 10:01: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杨朝清

  浙江宁波市奉化区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十级伤残。伤者索赔20万,刘某表示难以接受。近日,奉化法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老汉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人情社会和关系型社会,“好意同乘”让熟人搭便车并不鲜见。在一些人的价值认知中,好意同乘是无偿的,是一种助人为乐、善意施惠,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哪怕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驾驶人自己也受了伤。“好意同乘被索赔”让部分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难以接受,这种观感是用道德遮蔽法律的表现。

  伴随着社会变迁,法治观念不断地深化和细化,一些传统的价值认知也需要进行重塑与更新。“好意同乘被判赔”兼顾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平衡,驾驶人的失范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上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为了呵护传统道德,《民法典》提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判决无偿搭乘人小范自行承担30%的费用,就是对善意助人者的体恤与呵护;既守卫了司法公平,也呵护了民众直观的道德情感。

  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离不开一些共识性的伦理、规则与习俗。“善有善报”提升了利他行为的动力,当这样的激励与回报机制遭遇破坏,就会导致人们利他行为的信心不足、动力下降。面对需要帮助的熟人或陌生人,人们不再愿意伸出援手,而倾向于冷漠旁观。毕竟,“好意同乘”是有风险的,冷漠旁观的成本则是最低的。“好意同乘减责三成”虽然承担了赔偿责任,但也兼顾了“善有善报”,在实践中更有可操作性。

  哪怕是好心善意,也不能脱离规范。“好意同乘被索赔”的根源在于好意的同时伴随着失范行为,导致了客观的伤害结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好心人既要为失范行为付出代价,也能够体味到因为利他而带来的责任减轻;既守卫法律权威与尊严,又兼顾道德与伦理,“好意同乘减责三成”值得借鉴。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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