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
10月26日,在甘肃省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雁通报,嘉峪关某超市菜价大幅上涨,当地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处以10万元的罚款(10月26日《澎湃新闻》)。
其实,类似趁“疫”哄抬菜价被重罚的案例并非甘肃嘉峪关首例。早在去年1月份,河南郑州一家超市一颗大白菜卖63.9元被罚50万元,就引发网友“怒赞”。
众所周知,部分地区疫情反复,市场物价波动,势必牵动着许多人的心,而趁“疫”哄抬菜价,这无疑是一种“次生灾害”。这不仅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也是一种赤裸裸的“发国难财”行为。这会无形之中制造了恐慌心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同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则也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可见,嘉峪关某超市因菜价大幅上涨而被重罚10万元,完全是罚当其责,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笔者以为,对趁“疫”哄抬物价行为就该“露头就打”。一方面,要从严执法。工商、物价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对恶意“哄抬物价”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无良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不敢恶意哄抬物价,确保疫情期间物价稳定,人心稳定。另一方面,要鼓励举报。相关部门要鼓励市民积极大胆地对恶意“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并积极同恶意“哄抬物价”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还需加强对商家的诚信经营教育,要让每一位商家学会诚信买卖,自觉做到不趁“疫”哄抬物价,既维护良好的市场销售环境,又维护疫情防控大局,不给疫情防控“添堵”“添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