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11月12日,河北赞皇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公开听证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参加听证的代表均认可:检察机关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李某作出的正当防卫的行为定性和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为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公民伸张正义的又一案例。
自卫由人的本能发展为法律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也由私力报复演变为社会认可的法律行为,成为一项普遍的权利,即为正当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与《刑法》的规定相对应,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仅如此,《民法典》还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个条款也叫“个体私力救济权”,是《民法典》对正当防卫权的外延所作的延伸或扩展,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的自我防卫获得正当性。
法律对正当防卫权的认可,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大进步,对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法律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并没有同步。在一个时期内,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权的适用,存在着过分从严的倾向。这在客观上打破了“恐怖平衡”,使得坏人有恃无恐,好人屡屡蒙冤,让“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成为困扰社会的重大问题。2018年发生在昆山的“龙哥反杀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反差令人尴尬,舆论对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权的关注和讨论也达到高潮。
“民之所欲,法之所从”。近年来,司法机关勇于回应社会关切,激活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案例》,以昆山“龙哥反杀案”等4个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2020年11月,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2019年8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滴滴司机刘某某自卫还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这是宁波市首例因正当防卫绝对不起诉的案件。司法机关的这些做法,有力矫正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之所以受法律保护,被司法机关认定,关键在于“正当”两字。反之,“过当”的防卫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特别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等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行为的强度应具有必要性,不能致使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这样一些规定,是为了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民间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防止正当防卫权被滥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遇到不法侵害,该出手时就出手。但任何权利不能滥用,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不要乱出手、出重手,滥用正当防卫权,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紧急情况,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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