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11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其中不少规定值得关注。例如,对于住房租金显著上涨的,草案明确了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11月24日《新京报》)。
常言道:安居乐业。“居者有其所”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指数,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以及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从一些国家租房市场发展的经验看,通过政策保障与立法调控,既抑制了市场投机行为,又满足了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显然在政策保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北京通过立法规定,住房租金显著上涨,要有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事实上,在发达国家,普通民众同样面临高房价问题;特别是刚入行的年轻人无力购买房产,租房成为常态。然而,发达国家民众的租房积极性,除了缘于政策保障、政府提供公租房或补贴之外,更在于对保障房建设的纲性要求,及对房屋租金的强力调控。比如,目前法国约有450万套廉租房,约占法国住房的17%;在德国,《民法典》等多项法律均强调保护租房者权益,各州、市及乡镇都设有独立机构制定各地段房租价格标准范围;房租涨幅若超过20%就被视为违法,超过50%则构成犯罪。
可见,立法规范住房租赁,需实行调控、保障“双轮驱动”。
首先,加快实施《住房租赁条例》,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推进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同时,引入惩戒机制,明确租金标准等内容,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一方面,通过立法调控手段,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市民理性居住;另一方面,借鉴国内北京等城市做法,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等,国家和民众建立起社会契约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使国家更具凝聚力,民众更有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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