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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鹅“大陆地区不退货”争议条款当废止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1-12-02 09:52:45  稿源: 宁波日报

  然玉

  近日,上海的贾女士在当地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回家后发现衣服的商标绣错了,想退货。据悉,其购衣时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条款显示,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面对质疑,加拿大鹅官方微博发布公告,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可退货(12月1中国新闻网)。

  加拿大鹅门店店员公然宣称“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如此傲慢、霸蛮做派,瞬间触发众怒。此类规定,被指涉嫌“双标”、大搞“歧视”。

  争议的核心来自加拿大鹅“更换条款”的第一条,其原文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从法务视角看,这一说法没毛病。然而我们知道,一项条款的真实影响力,不仅取决于其实质约定,同样取决于当事人的认受。加拿大鹅的“更换条款”,可说是典型的“误导性陷阱条款”。一方面,能让顾客产生“已签字同意,不得退货”的误会,另一方面,也规避了直接宣称“不退货”的法律风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按照现有法律解释,当然是“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可以退货退款”,这是毫无争议的。而就算有争议,《合同法》也早就言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某些加拿大鹅专门店此前叫嚣“不退货”,是毫无道理的。

  关于商品的退换货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就是“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款”;其二,针对实体店售出商品则采取“三包”政策,即“包修、包换、包退”。当然,“三包”是有前提的,必须有合理理由才可适用。比如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等。

  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可协议免除。对于商家来说,“三包”就属于此类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此来看,要求购物者额外签署“更换条款”,这一“契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就是存疑的,必须依法叫停、废止。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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