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4月19日,绥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回应绥化市第二中学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一事,通报指出,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对疫情防控政策理解有偏差,做出的决定不当,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4月19日《上游新闻》)。
按照当下各地疫情防控规定,从外地返乡需要报备已经成为疫情防控的标配。作为密接人员的学生家长,从外地返乡不仅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备,而且放任孩子照常去学校上课,导致孩子的全班同学和8名任教老师以及共同居住人隔离观察。毫无疑问,学生家长的这种行为极不负责任,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也造成了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只因家长返乡未报备而将学生开除,教育局还进行公开通报。从法律角度说,这种处分太离谱,严重逾越了法治底线。实际上,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给予开除高中生学籍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家长返乡未报备自己去学校上学并不属于不良行为情形。一人做事一人当,家长有错处罚孩子是早已经被扫进历史垃圾桶的“株连九族”做法。
总之,诚然当前各地疫情防控压力比较大,特别是严防疫情在校园内发生和扩散的任务非常重,但越是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越不能逾越法治底线,必须坚持依法防疫、科学防疫、精准防疫,才更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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