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辉
日前,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2月23日中国新闻网)。
首先来说,江苏省人社部门出台的这一《通知》,打破了退休年龄“一刀切”的现有格局,并首次提出“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这堪称“破冰”之举,,因此意义非凡、备受瞩目。
从该规定来看,可谓既有开创性又不失合理性。如前所述,在退休的具体年龄上,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有人需要适度提前,或者说想延迟退休但身体条件不允许,而有人则愿意推迟并且也有这个条件。对此,还是应当在划定一条最低退休年龄或者说工作(参保)年限的基准线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及自主选择。“强扭的瓜不甜”,江苏的《通知》将“本人申请”作为推迟退休的前置条件之一,这样看是比较合理的。
当然,除了延迟退休,也应当考虑另一部分人的提前退休需求及意愿,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和自主权。诚然,这种提前不可能是无条件的,否则有人工作一两年就要求提前退休,这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但是完全可以规定一个科学的退休最低工作(参保)年限,同时应允许未达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个人一次性补缴一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差额,以此换取最低退休条件。在此基础上,可以参照推迟退休的相应规定,受理职工本人提出的提前退休申请。
总之,延迟退休和提前退休应同步协调推进,逐步实现更加合理、更人性化的“灵活退休”。但是都要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兼顾不同职工的不同状况,不宜强制“一刀切”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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