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贪污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该追诉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标准等也作了相应调整,给我国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权的法律规定,补上了一块短板。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私有财产权不仅攸关人类生存质量和生活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宝,也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加强了对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私营企业在创造就业、贡献税收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已经不可或缺。
但是,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强力法、保障法、后盾法,我国现行《刑法》虽然也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但仍然没有做到平等保护,而是存在“公私有别”“重公轻私”的倾向。
首先,罪名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人员侵占国家财产,罪名为“贪污罪”,而民营企业人员侵占民企财产,则叫“职务侵占罪”。其次,起刑点不同。根据2016年的司法解释,贪污国家财物的,三万元就构成“数额较大”,应负刑事责任,二十万元则构成“数额巨大”。而侵占民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六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一百万元。再次,法定最高刑也不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可见,尽管都是“拿”别人的钱,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性质和犯罪形态也一样,但在刑法和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待遇”不一样。这种“厚此薄彼”,客观上助长了“不把侵占民企财产当犯罪”的社会心理,也导致了公权力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力,民营企业财产受到民企员工非法侵占、非法挪用等不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某企业一名进公司不到五年的女职员,利用经办机票等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一百多万元,案发后也仅仅是退还了赃款,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抑制了全社会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导致一些民营企业不愿投资、不敢投资,进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贪污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意义十分重大。今后,不管是侵占国家财产还是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法律都真正一视同仁,不再“公私有别”,更不再“重公轻私”。这充分体现和落实了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时代精神,释放出我国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等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重要信号,必将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财产和财富的安全感,建立起对未来的稳定预期,符合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的方略,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尤其是符合疫情之后经济复苏和发展的需要。
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权是一项长期任务。接下来要做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私有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进行相应调整,将宪法和法律对民营经济、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进一步提振企业家的信心,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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