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凯
10月30日,《宁波日报》刊登了《鄞州区姜山镇陆家堰村契约治理让乡村脱胎换骨》的报道,其中谈到治理养犬问题时提到:10月中旬,一份经全村公开审议、获得多数人认可的“文明养犬协议”出炉。该协议规定了清理流浪狗、养犬人家门前贴牌提醒、遛狗时间统一等事项,还明确了“被三次警告违规养犬暂停村内福利待遇”的惩处措施。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惩罚举措,在实际执行中有时是打折扣的。《2016-2017年宁波养犬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养犬有明确处罚,也讲得很细:比如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限为20时至次日6时;不准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违反这几条,违规者可被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现实中,很少有市民了解这些行为是违规的,像白天路上遇到观赏犬,公园里见到遛狗的,很少有较真的市民去主动举报,也很少听到哪个养犬的人因这些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规定对养犬者没有什么约束,市民又不去计较,发生犬伤人案件的概率自然就大了。
陆家堰村“文明养犬协议”中的做法,像规定遛狗时间、明确惩处措施等,其实是对《2016-2017年宁波养犬安全管理规定》的一次补充和强调。这种补充和强调是有必要的,能带来两个好处:实际执行过程中更有可操作性,对养犬者更有约束力。
一方面,农村有着很明显的熟人社会特征,村民之间彼此熟悉,“文明养犬协议”是村民自发撰写,经过公开审议和多数人认可的,这种公约性质的协议,相比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村里,村民相互监督起来不难,举报和较真的过程也简单直接,违规养犬者很难全身而退。另一方面,“暂停村内福利待遇”的处罚,既体现了经济惩罚,也体现了名誉惩处,比“违规者可被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更有威慑力。
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庄类似,地理区域、住户的生活半径相对稳定,楼道有楼长,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还有居委会,组织结构相对农村更具体和细致,比农村更具备治理养犬问题的优势。城市小区认真动员居民参与养犬治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出台多数人认可、具备可操作性的养犬约定,补充一些接地气的惩罚举措,能让更多人重视养犬问题。小区是城市的细胞,每个小区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就会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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