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广州市荔湾区中海花湾壹号锦观华庭业主向南都“记者帮”反映称,小区开发商去年5月自行将停车位月租定为2000元,当时业主抗议后由街道介入调解,开发商承诺在没有和业主协商之前不会再定价。然而开发商最近却通知,称自2019年12月30号起,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将车停在小区住宅停车场里,若是想要把车停进小区停车场,需要向物业申请并签字同意物业的1200元/月的租车位议价,希望“记者帮”关注(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现实生活中,小区配建车位,要么被开发商当做“商品”开发利用,租售给小区居民;要么被少数小区居民“圈地”占为己有,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比如,广州一小区开发商规定,业主不买车位不准进停车场,导致小区外堵成长龙,业主怨声载道、苦不堪言。
事实上,小区配建车位,归业主共有,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以此类推,占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建设的地上停车位,均应当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不是有了法律规定之后,开发商和居民就会照章执行;也不是一些开发商和居民有多么顽固,而在于有关部门管理缺失,没有依法办事,还在于业主自治能力不强,放任自流。比如,对于侵占小区车位现象,相关管理部门过度依赖于物业公司,放松了对小区车位的管理。殊不知,物业公司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侵占小区车位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小区车位被侵占问题,一些地方通过立法进行综合治理。比如,《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将分类确权停车位,全国首创分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各地不妨借鉴深圳做法,小区车位归属,须立法分类确权“定位”,并实行齐抓共管。
首先,有关部门必须担负起监管责任,既要管理好城市公共车位,也要对居民小区配建车位实施有效管理,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同时,要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小区生活需要居民自治来维护社区的生活秩序,担当这个自治任务的除了小区居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还有一种新生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侵占小区车位的单位和个人,打赢此类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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