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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底线”越拉越低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0-07-03 10:54:07  稿源: 宁波日报

  易其洋

  近日,两次看到有人说“底线”。

  一次是,上海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舆论普遍认为判决太轻,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当从重判决。其代理律师陈有西接受专访时称:王振华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的少女,这是他的底线。

  另一次是,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一桩虚假诉讼罪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检察官孙旺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底线,《现代汉语词典》的一种解释是:最低的条件、最低的限度。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定义“底线”,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说得通俗点,底线就是做人做事只能站在某条“线”之上,而不能在它之下,是不能再低的线,是不可打破的禁忌。但看了上述两则底线之说,不由得想说一句:莫把“底线”越拉越低。

  在我国,卖淫嫖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较之于个人道德约束,法律规定就是公民的行为底线。王振华嫖娼违反法律,已经突破底线。陈大律师并非不明白底线所在,之所以巧舌如簧,就在于,为了替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便说他嫖娼有底线——从不找16岁以下的少女,对9岁女童自然只会是猥亵,而不会是强奸。这就是为了逃脱法律严惩,故意把底线拉低,好一跨而过。

  检察人员行使公权,只要接受别人的钱财,不管他有没有“办事”,都是受贿。底线在于不能受贿,而不在于受贿后是否“办事”。身为检察官,却说受贿后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有道德底线,看似振振有词,其实也是在故意拉低行使权力的底线,为涉事者的违法行为(当然不道德)寻找理由。

  为了获利或避灾,不惜打着“底线”的旗号,费尽心思地击穿底线,把底线往低里拉,说明守不住“底线”者并不鲜见。正是一些人不守底线,反倒一再靠突破底线谋利博名,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在谨守底线者面前沾沾自喜、指手画脚。这样的事多了,为了表达不满和“追求公平”,更多人也走上了突破底线的歧途。

  公款公权不能私用、公务员不得吃卡拿要、医院不得销售假药、新闻报道不能弄虚作假、商场不准欺诈消费者、教授的论文和学术著作不能抄袭、企业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些本来是不言自明的底线,却往往需要郑重其事作出规定和承诺。底线是用来守的,是最低限度,是起码要求。底线一旦被击穿,一旦有人想把底线越拉越低,就可能同时击穿人们的“心理底线”,让许多人搞不清底线何在,甚或失去坚守底线的勇气和动力。

  老话说“人在做,天在看”,还说“举头三尺有神明”,并非全是封建迷信,而是用让人敬畏和恐惧的方式,树立和捍卫做人做事的底线。王振华也许最多只会被判五年,有司法工作人员也许真的受贿而未枉法,但如此拿“底线”说事,故意混淆视听的用心何其明显、何其恶劣。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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