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对不起,我们只收985的简历”“我们不招某某地区的人”“我们不招女性”……记者采访调查发现,在求职的过程中,学历、地域、性别,甚至外貌都可能成为被歧视的理由。针对就业歧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当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7月30日《工人日报》)。
说起就业歧视,人们马上会想到最为常见的学历、地域、性别等,但这些都还算放在明面上的。有的是隐性歧视,如就业待遇同工不同酬,为不同劳动者提供不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更有甚者,有的招聘单位,已经挑剔到要看长相、星座、属相等。比如有些地方,颜值高的人,通常比颜值低的人更易求职成功;这还不算,郑州一家公司招聘总裁助理,要求应聘者为处女座或双子座;更有一家公司,某求职者能力明显不如同场竞争者,却意外胜出,胜出的理由是因为其属猪,而公司老总迷信属相,并对属猪的人情有独钟。此类的奇葩现象,让求职者直呼“很受伤”……此类“花式”就业歧视,因更具隐蔽性,让人防不胜防,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病态。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应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长相、属相、星座这些要素来评判一个人,没有科学依据,也过于绝对化,已涉嫌“花式”就业歧视。殊不知,这种“花式”就业歧视,虽然没有学历、性别歧视等那么露骨,但属于就业歧视的变异,当引起当今社会的高度关注。
《就业促进法》虽已颁行10余年,公平就业的相关规定也已深入人心,目前我国对一些“花式”就业歧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到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劳动者在就业时遭遇“花式”就业歧视,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广告里涉及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的文字,劳动合同中对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的限制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问题是,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扭转就业歧视现象;特别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也让劳动者遭遇维权困境。因此,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颜值、属相、星座、地域等“花式”就业歧视纳入其中,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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