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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空抛物和坠物《民法典》有规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0-08-03 10:00:33  稿源: 宁波日报

  -法眼观潮 朱泽军

  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极为恶劣的不文明行为极易酿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很难查明高空抛物的施行者,因此导致“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现象,这种处理方法虽然对救济受害人发挥了积极作用,却让大多数无辜者承担了责任,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如何处置高空抛物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了完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个规定明确了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首先强调了公安等机关应当查清责任人,尽量让真正的责任者承担应尽的责任。其次,该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置摄像头、完善相应的安全设施等,未尽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实质性降低了其他业主承担的风险,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之间,取得了相应的平衡。

  此外,将高空抛物行为确定为犯罪,也已处在立法进程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这种严重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对其的治理也更具科学性。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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