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说起餐饮浪费,很多消费者第一时间就会想起吃自助餐。8月12日傍晚,记者来到宁波市鄞州区宝龙广场一家海鲜自助餐厅。“在这里吃自助餐,除了要先支付正常费用外,每人还要加10元的承诺金。”前台一位工作人员正在向顾客说明他们的用餐“政策”。在该店门口的醒目位置上,有一块温馨提示牌,上面写着:“进店消费顾客需额外支付‘10元承诺金’,餐桌剩余食物少于150克退还承诺金,反之不予退还。”(8月13日《宁波晚报》)
宁波这家海鲜自助餐厅推出“不浪费承诺金”措施,顾客就餐除要先支付正常费用外,每人还要加10元的“不浪费承诺金”。剩余食物少于150克退还承诺金,反之不予退还。这样的约束性措施,得到了绝大多数顾客的理解和支持。该餐厅自去年开业以来,真正因餐桌剩余食物较多而无法退还承诺金的,只有寥寥几人。可见,此举可以大胆地进行尝试。
但是,店家不是行政执法单位,没有罚没等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对顾客的“不浪费承诺金”予以没收涉嫌违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不浪费承诺金”是店家单方面的惩罚性规定,这对消费者一方来说,具有不公平性,涉嫌“霸王条款”,加上店家无执法权,一旦顾客对“不浪费承诺金”不认可,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若诉诸法律店家则是败诉无疑。因此,没收“不浪费承诺金”的合法性,店家必须要考虑到并加以规避。
笔者认为,自助餐厅推行“不浪费承诺金”举措,也可以做到不违法。其一,采取变通的做法,对餐桌剩余食物超过一定的数量,“不浪费承诺金”由店家暂时保留,并给顾客开具同等价值凭据,只要顾客下一次进店用餐,没有餐饮浪费就可以用凭据抵扣餐费,或退还“不浪费承诺金”,这样,店家既规避了违法,又节约了经济成本,而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其二,不妨变“罚”为“奖”,对不浪费文明就餐的顾客,给予“不浪费奖励金”,或通过发放奖励红包、赠送免费餐券等方式来鼓励节约粮食,顾客得到一定的实惠,其文明用餐的积极性也会提高。总之,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前提下倡导文明用餐,才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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