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8月26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计划,据了解,该《条例》是广东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学校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分九章共七十四条,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对各类主体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引人关注(8月27日南方都市报)。
近些年来,由于独生子女的客观环境和对国外教育经验的曲解,我国教育界思维有走向极端“赏识教育”的倾向,“只有不合格的老师,没有不合格的学生”、“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甚至将“无批评教育”抬高到极不正常的高度,丝毫不提对学生的必要惩戒,一些学生越来越骄惯,心理越来越脆弱,一句正常的批评都可能引发出走、轻生的悲剧,给老师的正常教育工作造成困扰,不少学校逐渐出现老师担心学生发生事故后承担责任而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一些本应正常开展的体育活动、校外实践活动,适当且有效的教师教育惩戒也变得“无从入手”。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中国现代教育自然也要与时俱进,但是我们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剥夺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事实上,2009年教育部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保护自己,对学生放任自流,弱化了教师的教育职责。
事实上,“尊重人格,张扬个性,保护天性”等先进的教育观念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即便是国外,违反课堂纪律和校规也要受到适当处罚而不是听之任之,正确的批评和适当的惩戒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使孩子们从小辨明是非,遵从规则,而不是任性妄为,目空一切。孟夫子有云,“教亦多术也”,意即教育不能使用一种方法;大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指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的运用惩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损失。”可见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任意扩大教师的处罚权、肆意体罚也违背了法律法规,与平等、文明的现代教育主旨背道而驰。我们要谨防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可见,惩戒教育本身就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惩戒的范围、方式和尺度要把握好。掌握得好,犯错学生受到适当惩戒警醒,其他同学从中得到教育,有利于校园风气,也利于保护老师,进而帮助孩子们健康成长;反之,把握不当,没有一个细化、详实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此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立法,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明确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程序、作用及禁止类情形,划出了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界限,区分了惩戒与体罚,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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