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
近日,《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议通过。《规定》提出,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1月10日《广州日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者都有一颗助人为乐之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从小接受的传统教育除了要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之外,还有太多的诸如“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类要懂得感恩回报的思想灌输,因此我们在做好事行为的同时,内心深处一般都渴盼着能有所回报。广州市出台地方法规,公安机关按拾获物价值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这对于呵护拾金不昧精神,引导更多人行善向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们在文化教育与经济建设方面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道德教育、感恩教育方面有所忽视。不仅有人不愿意做好人好事,接受他人恩惠的人也不懂得感恩。但是,如果受益人吝于感恩,不注意保护拾金不昧的行善精神,难免会挫伤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广州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和表扬,不仅是对拾金不昧者应有的补偿和肯定,也有对道德教育滑坡、感恩教育缺失进行矫正的意味。
广为流传的“子贡赎人不要报酬,被孔子批评”可谓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孔子认为: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让行善之人不蒙受损失,得到大家的肯定,愿意行善事的人就越来越多。子贡行善不要奖励,固然可以赢得更高的评价,但是同时也拔高了人们对“义”的要求。此后,再没有多少人愿意出钱赎回同胞回国了。子贡此举实际上祸害了其他落难的鲁国同胞。
因此,笔者认为,一些城市提供有偿招领服务也好,失物人主动给拾金不昧者报酬也好,广州奖励拾金不昧者也好,如果这些做法能唤起更多人的拾金不昧道德意识,就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善行并不完全现实。
在道德倡导不能立竿见影的情况下,给失物招领平台和拾物人一些奖励和表扬,才会有更多的人拾金不昧。如果更多拾得人交还失物,更多失主领回自己的失物,这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淳朴民风的回归,将起到倡导示范作用,而且对公众道德素质的形成具有不可小视的导向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讲,拾物人获取些许报酬也有理有据,无可非议。《物权法》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是拾物人为此付出了劳动与费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报酬顺理成章。只是这笔费用到底是政府付出还是失主付出,报酬多少合适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意见。像广州市出台的地方法规明确对拾金不昧者百分之十的奖励比例,“滴滴出行”规定失物乘客只用支付快递费和运输费为此提供了比较好的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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