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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反家暴何以被误认为“新规”?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1-01-21 10:13:21  稿源: 宁波日报

  盛翔

  《家庭教育法》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这看上去只是一条普通规定,没想到,“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竟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和网友热议。“你来辅导一次作业再说。”“家长不能管,老师不能管,留给警察管?”显然,大家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所误解,以为也包括简单的打手板、打屁股之类。

  事实上,《反家庭暴力法》早就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有类似规定。换言之,“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不是什么“新规”。所谓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与家长对子女的适当惩戒,不是一个概念。

  在“棍棒底下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教子名言”长期熏陶下,父母殴打子女的新闻很多。原生家庭的悲剧,历来是文艺作品喜欢讨论的主题。它对一个人最大的伤害,是亲人的一些行为,早早让人感觉对人性的绝望。滥用暴力,会给孩子造成可怕的童年阴影。许多研究表明,幼儿时期受过虐待的孩子,在青少年期甚至成人期,容易表现出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

  教育家陶行知曾说:“体罚不足以使儿童改善行为,相反地,它会将儿童挤下黑暗的深渊。”蒙台梭利也说过:“每一种心理缺陷,都是由儿童早期经受的某种错误对待造成的。所以,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尽可能温和地对待儿童。”教育绝对不能简单暴力,每个孩子都值得被温和对待。暴力给儿童造成的很多伤害,有时候可能并不立即表现出来,但绝不意味着它不存在。

  司法实践中,多数虐童案件,最后均以“虐待罪”(家庭内部虐待)或“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教育机构虐待)论处。现实的尴尬是,无论“不得对儿童使用家庭暴力”在不同的法律中被重复强调过多少次,大家依然认为这是“新规”,普通家长不知道,新闻媒体似乎也不清楚,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我们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依然未能做到深入人心。这是值得深思的。对那些生在不幸家庭的孩子,如何保护他们免遭虐待?拿什么去拯救他们?让法律从纸上走入现实,真正做到妇孺皆知,应该是第一步。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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