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2月22日《成都商报》)。
确实如广大网友所言,5万元的家务补偿款标准的确太低,钱太少了,平均下来,婚姻存续期间一年家务补偿款不过区区一万元,与当下市场上的保姆收费、家政小时工收费标准相比,差的不是一点半点。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的花费开销都不止5万元。有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6月,北京月嫂的价格在8000-16000元/月,均价是14727元/月,超过北京市2019年平均工资6260元。而且,早在十年前,湖北经济学院大四女生龚晶写论文论证全职太太扮演了10种社会职业角色,并测算出全职太太每月创造劳动价值9600元。如此比较,全职太太离婚只获得5万元的家务补偿款,很容易让人觉得全职太太的价值还不如保姆,实在太便宜了。特别是在网络上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男人结婚娶老婆就是找一个免费保姆,全职太太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款,无疑进一步印证了这种论调。
但是,网友直接将家务补偿款标准与保姆的市场收费进行比较,把家务补偿款等同于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工资报酬,这种比较方法本身不够科学、合理,甚至有点荒唐。全职太太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不是只体现在家务补偿款上,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样是对全职太太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肯定,家务补偿款属于额外补偿。而且,作为家庭成员,每个人都身负做家务的义务。
实际上,作为首例全职太太获得家务补偿款的离婚案件判决,其导向意义不可小觑,意味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正式由纸面规定走进司法判决,法律为全职太太撑腰,也为今后同类案件判决提供了一个示范。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一直存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只不过过去形同虚设。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于设置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个AA制前提条件,致使过去很多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民法典》在保障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上废除了这个前置条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总之,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款的判决,不只是肯定了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的价值,让人看到家务劳动的不易,更是指引人们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做家务的义务,需要平等互爱,全职太太并不必须多做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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