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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营企业更有财产安全感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1-03-03 10:19:42  稿源: 宁波日报

  吴启钱

  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这部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通过调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加大了惩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的力度,让民营企业更有财产安全感。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确定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更是一部处处体现对各类民事主体和各类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精神的法律。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鲜明态度,保护了人民群众尽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了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使我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短短40年时间从积贫积弱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中存在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二元划分模式,对不同所有制经济采取的是区别对待的态度。比如,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或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如果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且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而如果侵犯的是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且行为人是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则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就刑罚标准而言,“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这种刑法上的“公私有别”“重公轻民”,难以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尊重和保护民企权利和利益的氛围。一些人认为,拿公家的钱财是犯罪,而拿民企的钱财没有什么关系。因为缺少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包括民企内部人员在内的腐败分子肆意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

  没有平等保护,就没有共同发展。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关系着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市场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等重要法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比如,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幅度,从过去的两档法定刑期变更为三档,最高刑从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至无期徒刑,量刑分界点由五年降至三年,每档量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这样,使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标准,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靠拢。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害的法益系民营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民企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相比较受贿罪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来说,前者的社会危害性低于后者,但是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这样的修改是必然之举,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逐步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看齐”,说明民营企业财产的安全性、企业内部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经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这表明,我国法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不再存在谁主谁辅的问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涉嫌犯罪的,将与侵害公有财产犯罪处于同样的高压线下,面临刑法同样的惩罚。今后,那些认为拿民营企业钱财没啥事的人,可得当心了。

  当然,修正案法条上的规定真正落地,还需要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收到“大礼”的民营企业,既是利益主体,更应该是学法、用法和守法的主体。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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