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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赔“家务补偿”价值不在额度高低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1-04-08 09:51:33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木须虫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4月7日消息,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女方判获93万“家务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2月22日《成都商报》)。

  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就有相关规定,只是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的前提下,鲜有司法判例,因为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人愿意在婚姻中书面协议财产各归各。《民法典》在立法时,删除了这一前置条件,进而大幅度降低了权利主张的门槛,在实务中一方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的实践表明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非常有必要,有利于维护婚姻双方权利与促进相互之间家庭地位的平等,特别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仍由妻子承担,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使得女性超负荷劳动,赋予其“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也是对女性权利的兜底保护。

  当然,同样诉讼,不同地方的审理还是有一定的差别,主要还是反映在金额上。比如,年初北京的“首例”“5年5万元”的补偿,有网友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而山东的个案则是“12年93万”。

  其实,对此宜理性看待。一方面家务劳动补偿与常见的诸如保姆之类的市场劳务报酬,不能等同观之。婚姻中的家务劳动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丈夫有责任,妻子同样有责任;另一方面司法中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这一前提包含着家庭成员之间分工合作的相互补偿的因素,而家务劳动补偿则是权利公平“误差”的进一步修正。也因如此,不同的案子之间,裁决的额度便不尽一致。

  更关键的是,“家务劳动补偿”需要价值“标杆”,但不能“唯价值标杆”,婚姻中为家务琐事付出更多的一方,尤其是“全职太太”,其作出的牺牲并不能简单用金钱来衡量,更需要是婚姻关系中相互的尊重、理解与包容,特别是之于家务,不但当成一方的责任,视为理所当然而“大撒把”,对承担较多的一方须多关爱、多分担。“家务劳动补偿”的司法判决,既是权利的兜底保护,也是公平担负家务负担导向的引导与宣示,后者对促进家庭婚姻和谐更有价值。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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