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据湖南省平江县政府网微信公号消息,该县近日发布公告称,5月20日暂停受理离婚登记。公告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5月17日,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副主任告诉媒体,公告内容确实欠考虑,当天将撤回公告,撤回的方式将另行通知(5月17日澎湃新闻)。
该县之前公告“520”当天暂停受理离婚登记的原因是,“每年5月20日是结婚登记高峰之一,为避免人员拥堵,控制人员过度密集、扎堆,确保大厅办件有序进行,同时满足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求”。猛然一看,这一决策并无不妥,充分考虑了“520”结婚登记需求、疫情防控、现场秩序等因素。
但仔细琢磨就会发现这种决策欠妥。满足“520”当天群众办理结婚需求没有错,但不应该暂停受理离婚登记,因为办理离婚也是群众的正当需求,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不能忽略这部分群众的需求。再说,控制人员过度密集、扎堆,可以通过预约办理等方式解决,不能用暂停另一种服务的方式来防疫。
如今,该县婚姻登记机构相关负责人承认公告内容确实欠考虑,将撤回公告另行通知,这种及时认错纠错的态度值得肯定。无独有偶。贵州凯里市民政局就“520”将暂停办理离婚业务致歉,也表示考虑欠妥,进行改正。
不过,这种发生在婚姻登记机构“朝令夕改”、决策不慎的现象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因为公共服务决策变来变去,不仅会影响到该婚姻登记机构的形象,还可能打乱了部分群众办理离婚的计划。
笔者以为,“欠考虑”的“520不办离婚”,暴露出公共服务决策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说当初决策存在简单化、片面化问题。由于“520”寓意“我爱你”,每年5月20日都是结婚登记高峰。有限公共服务向需求最大群体倾斜没错,但忽略少部分人需求却不应该,公共决策考虑周全才符合公共属性。
再比如,公共决策“自砍”职责过于任性。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职责之一是,办理婚姻登记。这自然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当婚姻登记机构“520不办离婚”,等于自己擅自暂停了离婚登记职责,虽然只有“520”这一天,但仍然不符合职责要求。
又如,“不办离婚”还涉嫌影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社会进步的折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显然包括依法离婚的自由。当婚姻登记机构“520不办离婚”,在一定程度干扰依法离婚的自由。法治社会,公共决策不能背离婚姻自由权利。
平江县婚姻登记事务所之所以做出欠考虑的决策,还有一个原因是,办理一对结婚登记的时间较短,可能在7至8分钟内,而办理离婚一般耗时较长——最少40分钟,甚至一个小时,所以,宁愿把有限的公共服务资源用于结婚登记,也不愿用于办理离婚。这反映出公共决策存在“挑肥拣瘦”。
对于办理离婚的群众来说,他们与办理结婚的群众权利是平等的。如果“520不办离婚”,会让前者感到不平等、不舒服,会影响体验效果。所以,包括婚姻登记机构在内的公共服务结构,在决策时必须兼顾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结合职责要求和法治精神来决策,切莫出现片面决策、朝令夕改。
简言之,在法治社会,任何涉及公共事项的决策,程序要规范,结果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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