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清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一起继承案件,二审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认知:唯一继承人即周老先生的哥哥,只分得40%的遗产。周老先生另外一位兄弟的儿媳虽然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但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最终分得60%的遗产(8月4日《工人日报》)。
在一些人的刻板印象中,和逝者具有血缘关系的哥哥是“自己人”,和逝者没有血缘关系的侄媳妇却是“外人”;哥哥分割逝者遗产的四成,侄媳妇分割逝者遗产的六成,显然打破了不少人“内外有别”的价值认同。在这些人看来,“肥水不流外人田”,侄媳妇不应该参与遗产分割;有的人觉得,即使侄媳妇参与遗产分割,也不能“反客为主”。
终身未婚的周老先生,没有子女生前也没有立遗嘱。然而,周老先生的哥哥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数十年来没有对逝者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也没有参与其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侄媳妇虽然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但长期与周老先生共同生活、给予了生活照料,并且出资为周老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积极处理丧葬事宜,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侄媳妇获赠六成遗产”不仅有法理依据,也合乎情理。在老百姓朴素的道德血管里,依然流淌着“好人有好报”的血液;那些善待孤寡老人的亲属,应该得到合理的激励和回报。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对孤寡老人“温柔相待”的侄媳妇如果什么遗产都得不到,很难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不论是“侄媳妇获赠六成遗产”,还是之前的“邻居继承一半”,抑或“居委会养老获赠遗产”,都通过不拘泥于教条的司法创新,向全社会释放了鲜明的符号信息。一方面,在传统的“养儿防老”和居家养老模式受到猛烈冲击的背景下,亲属、邻居乃至居委会都可以在养老问题上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那些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们积极对需要他人赡养的老年人给予关心照料,不仅应该得到道德上的赞赏与褒扬,也需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其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且根据具体情况继承份额可以超过法定继承人。这样的“指挥棒”,显然有助于鼓舞和引导人心向善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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