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江北区天合家园业委会三年经历七场官司全部胜诉,为业主追回损失500多万元。前段时间,这条新闻在宁波引起轰动。天合家园业委会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的专业能力与奉献精神受到舆论肯定。其作为让其他小区业主羡慕嫉妒,更有“可遇不可求”的慨叹。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既关系千家万户业主生活的安宁舒适,也关系物业的保值增值,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群众关心的一个基本民生问题。物业管理涉及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市政公共服务等多层次、多环节的复杂关系。好的物业管理,这些方面的关系应该是融洽的,既能依法独立履职,又能高效协作,形成服从法律、服务业主的合力。其中,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十分关键。
比如,在天合家园小区,业委会既赢得了业主信任,又获得了相关政府部门支持,还得到了物业公司的配合,三年时间完成了一系列工作,还赢了所打的7场官司,小区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连物业公司这样的“对手”也认可。
这样的业委会太少了。在全市5100多个物业管理小区中,多数业委会只能说是“平平过”,“躺平”的也不在少数,还有部分业委会甚至站在了业主的对立面。物业管理问题成了很多小区业主的烦恼,大家都希望自己小区有一个优秀的业委会。
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谁来做。根据《民法典》,业委会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理论上,小区业主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实践中,由于业委会组织的松散,由于业委会成员履职的无偿和无保障,由于相应的激励约束和保护机制的缺失,很容易出现“能干的业主不愿干,想干的又不能干”的情况。短期内,业委会成员可能有干事创业的激情,但遇到了问题,受到了挫折,就难免出现“软弱涣散”的状况。
二是如何做。业委会不是法人组织,尽管《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对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和履职程序作了规定,但比较笼统。而一千个物业管理小区,就可能有一千种不同的情况,业委会由于自治而非专职的特点,加上没有“岗前培训”和专业指导,履职很大程度上靠成员个人的热情和能力。很显然,业委会优秀与否,与业委会成员个体密切相关,“可遇而不可求”,就不奇怪了。
上述现象反映了当前业委会建设的制度、机制与业主和政府对优秀物业管理的需求不相适应。因此,要解决优秀业委会“可遇不可求”问题,根本上还是要在制度上下功夫。
在立法层面,可以参考《公司法》,借鉴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织架构、成员资格、产生办法、职责职权、履职程序、薪酬待遇、考核监督等制度与机制,赋予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以非营利法人地位,把业委会做成小区的“董事会”,从根本上解决业委会“谁来做”的问题。
专业的事需要专业的人来干,小区物业的科学管理更需要一支专业的团队。因此,在实践层面,可以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业主学院”,分期分批分类对各业委会成员持续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委会成员承担责任、遵法守约的意识,提高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法治思维能力和专业处置能力,为业委会履职的规范化打下基础。
进一步建立健全业委会依法履职的保障制度。除了制度性地明确业委会办公经费、业委会成员职务津贴等保障要素,更要建立“容错”机制。业委会的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很容易得罪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甚至容易让政府部门“感冒”,压力巨大。这时候,政府和社会舆论的理解、包容、支持和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尤其是有关政府机构,切不可将业委会依法履职视作影响稳定的“异己”力量,也不能把业委会成员当成有关部门或社区安插在业主中的“卧底”。这样才能让业委会获得业主的信任,也才能在需要协调、处理有关涉法涉益涉稳事项时,说话有人听,办事有人撑,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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