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有微博网友近日爆料称,今年5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近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7月11日澎湃新闻)
这名教师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涉嫌体罚学生。体罚学生,可能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教师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对这名体罚学生的教师予以相应惩戒,合情合理,也合法。
但问题在于,这名教师是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从常识来看,用课本拍打,不太可能造成太严重的伤害,从现有报道来看,也没说被体罚的学生因此受伤。而且这名教师用课本拍打学生,事出有因,是学生有错在先,逃课不是小错。
综合这些情况来看,这名教师体罚学生,确实应该受到相应处罚,但他并没有到“罪不可逭”的程度。而五莲县教体局的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还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这将影响他再就业,这就可以算是“顶格处罚”,这样的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有人认为这名教师是在行使正当的惩戒权。这样的观点也未免过激。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体罚学生,体罚仍是教师不能踩踏的红线,这名教师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对逃课学生进行的适当惩戒,而确实有违相关规定,对他予以一定的惩戒,很有必要,但相关部门的处罚有过度之嫌。相关部门本是想杀鸡儆猴、以儆效尤,结果因为处罚失当,却很可能让这起事件变成一起“恶劣示范”:如或是让教师们变得无所适从,或是让他们不敢管教学生。
教师如何更好地教育学生、管理学生,既不放任自流,当“甩手掌柜”,又不至于管束过严,或逾越了权利的边界,甚至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能够放在法治的框架内衡量,也需要相关部门要能公正公平地处理类似事件,从而才能对教师进行有效规范。
所以,不仅教师、学校要能紧守权利边界,平衡好教育、管理学生与尊重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对于相关主管部门来说,更需要能够不偏不倚,既不能偏袒体罚学生的教师,也不能搞“杀鸡儆猴式”的过度处罚。这样才能让教师能够更好摆正自己的位置,从而有利于他们更好教书育人,而这最终保护的还是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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