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放
《法制日报》记者在我国最大的司法文书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2006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108起由基层法院判决的倒卖车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以来,共计判决103起。
引人瞩目的刘某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去年4月至今年2月,他在网络上购买恶意抢票软件后,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收取佣金代抢全国火车票的广告,接单后成功后每张票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佣金。今年2月他被抓获。经认定,刘某涉案票面金额123万余元,非法获利31万余元。9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刘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
近年来,倒卖火车票刑事案件增多,仅今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已经公布15起基层法院判决的倒卖车票案。然而,有偿代购火车票是否涉罪引起了很大争议。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火车票实名制,因此,帮助他人利用软件抢票,从中赚取一定差额费,是否有罪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实名制下提前收集旅客身份信息,为旅客代购火车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很普遍。无论替别人代购车票有偿与否,都不该上升到刑事或行政领域进行定罪处罚,顶多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个人有偿代购火车票涉罪,那么一些网络平台的同样行为岂不同样涉罪?这恐怕与获利数额大小没多大关系,而是行为本身是否合法。
未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前,“倒卖车票”有法可依,因为倒卖者购买的火车票并无身份信息,但实名制后是否还涉罪,必须得到明确。当然,倒卖火车票还是该禁止,可问题是,网络平台有偿代购火车票该怎么算?如果网络平台此举是为他人提供的帮助行为,且没有剥夺他人的公共福利机会,不曾作为犯罪行为被处理,那同样情形放在个人身上为啥就不允许?对此,司法机关必须给出权威解释,否则,有偿代购火车票涉罪将成为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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