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9月25日继续召开,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增加制止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的内容,包括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减少大份菜品,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等(9月26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在反餐饮浪费活动中,一些餐饮经营单位已经就收取“剩餐费”(主要针对自助餐剩餐)做出过尝试,或者曾经有过收费的意向,这种做法或理念也得到了部分舆论的支持。然而,收取“剩餐费”涉及到消费者权益,在没有法律法规支撑的情况下,仅靠餐饮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难以建立规范的收费机制,难以凝聚社会有关收费、缴费的共识,难以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和配合,难以产生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有关收取“剩餐费”的尝试大都没有落实到位,没有成为一种严苛的管理操作,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而把“剩餐费”写进地方法规,情况就不同了。这一立法动作向社会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肯定了收取“剩餐费”的合法属性,把餐饮单位的收费自选动作上升为一项法定权利,符合“剩餐”情形的消费者缴“剩餐费”就成了一项法律义务。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消除有关“剩餐费”的社会争议,凝聚社会共识,可以赋予餐饮单位更多按规矩收费的底气。
当然,“剩餐费”入法还只是第一步,有关收取“剩餐费”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明确,如果只有了“剩餐费”的法律概念,缺乏收费操作细则,“剩餐费”很可能在一些餐饮经营单位成为糊涂费、乱收费、侵权费或争议费。显然,有必要在法规或配套的实施细则、相关解释中明确收取“剩餐费”的主体资格、标准、条件、流程以及争议解决办法和消费者的维权路径等。这样,才能增强收费的操作性、规范性、合理性,才能让“剩餐费”具备更明显的法律特征,才能建立起系统权威的“剩餐费”法律制度。
北京市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专门就餐饮经营者收取“剩餐费”做出规定,从一个立法细节映射了围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加强立法的努力,也丰富了反餐饮浪费的法律措施,给反餐饮浪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抓手,可助推反餐饮浪费法治化,可以倒逼餐饮文明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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