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宁波奉化莼湖的张先生近日在某网吧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200元,在他以会员价每小时4元的价格消费了40元后想退卡,并希望退还卡内余额160元。而网吧经营者以会员卡上所附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不予退卡,张先生便拨打12315投诉。 (2月18日《宁波日报》)
对于这起“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纠纷,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因该网吧非会员价为每小时6元,最终网吧同意退卡并退还投诉人140元。而该网吧利用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目前已被立案调查。执法部门表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是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生活中,商家在促销广告、会员卡上所附的说明为格式条款,其中往往添加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者将受到警告甚至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终解释权”曾经十分盛行,最初的时候并没有限制规定,也因此“最终解释权”一直在侵犯着消费者该有的基本权利。有的商家在促销的时候,做宣传的时候,都会写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眼。意思也很简单,在消费者维权的时候,“最终解释权”可以成为掩护自己利益的载体。
无论是商家的活动,还是商家的广告,都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宣传广告内容就已经是“最好的解释”了,这才是最该坚持的一个标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应该依据广告内容进行执行,这就是一种合同约束,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一些商家在举办营销活动的时候,赠送的奖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一些商家开展的让利活动“不允许调换商品”,无论你如何“最终解释”,都不能逾越法律规定。
鉴于“最终解释权”问题越来越严重,有关部门从法规层面进行了明确,明确“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是禁止使用的表述语。为何到了如今,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还十分任性?
问题出在了几个层面:其一,查处并不严厉,虽然禁止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表述语,可是商家依然在使用,没有纠纷执法部门并不会主动打击;其二,和稀泥式样调解,有的时候执法部门只是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共识之后,也就不了了之;其三,打击标准不够严厉,查处就像是在挠痒痒。
而宁波的这家执法部门却不依不饶的进行了查处,并没有因为双方达成共识而放过一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之后,还进行了立案,这才是该有的执法情怀。
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丢进垃圾筐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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