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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他人免责是应普及的常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9-03-21 10:01:20  稿源: 宁波日报

  史洪举

  3月17日中午,陈医生在由柳州开往南宁东的动车上,应车内广播要求救治了一名患病乘客。随后她被乘务员要求出示医师证、身份证和车票,同时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名。陈医生发现,乘务员还进行了全程录像。付出爱却被质疑且得不到尊重,此事引发网友热议。3月19日,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布“致歉声明”,随后广西卫健委公开为陈医生点赞(3月20日澎湃新闻)。

  很多人对列车工作人员全程录像,向救人的医生索要身份证、医师证等有所不解,认为是让好人“自证清白”。产生这种误解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人并不知道一法律常识,即在紧急情况下的施救,属于应受鼓励的善行,即便造成损害,也将免除法律责任。

  在列车上突发疾病的病患,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重要。此种情形下的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无需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对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上述事件,陈医生即便对病人造成了损害,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在于,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即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

  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没有救治他人的法定义务。此时,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那么,其就无需担心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被“讹上”。

  至于列车工作人员的索证、拍照等行为,即便有所不妥,当事人也不必担心。要知道,既然是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何必担忧拍照和索证。相反,这些行为恰恰能够在发生纠纷后还原真相、还人清白。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公安机关取证时,不也要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吗?对此,相关部门应强化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需担责这一法律常识,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免除其后顾之忧。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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